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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制度
2018-03-21 11:14   审核人:

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生活的安全舒适的环境,促进学风和校风建设,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校上课、实习、军训、运动会和公益劳动等期间均需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假:本人填写请假条,并附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假,须有充分理由,并填写请假条出具相关证明或详细说明原因,并有家长的签名或电话记录。

三、学生请假批准权限:学生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班主任批准并由班主任备案留存;请假三天至七天(含七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院系批准并由院系备案留存;请假七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院系审批,报学生处批准并由学生处备案留存。

四、学生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请人代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的,到校后须及时到请假部门报到,在确认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均按旷课处理。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请假单位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七、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八、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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