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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起“校园贷”被起诉 数百大学生成被告无人应诉
2018-05-07 09:50 潘达  东方网 审核人:

因还不起“校园贷”被起诉

  400多大学生成被告 至今无人应诉

  法官提醒:被告大学生要积极应诉主张权利,失信将误终生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支革

  核心提示

  贷款提前消费,时下受不少大学生“追捧”,可如果还不上钱就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5月2日,记者从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获悉,今年1月以来,该院高新法庭陆续受理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该“校园贷”成为被告的大学生达到400多名,涵盖广西、江西等各地高校大学生。令人意外的是,该系列案件陆续开庭后,至今无一名大学生到庭应诉。

  主办法官特别提醒,大学生超前消费不可取,成为被告的大学生请积极应诉主张自己权利,一旦被判失信,将误终生。

  事件回放

400多名大学生还不上“校园贷”成被告

  主办该案的黄法官告诉记者,这些“校园贷”纠纷,每个案件标的额在7000元左右。借贷的同学大多来自较不发达地区,到广西桂林、江西南昌等地的高校就读。其间,他们通过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的“704校花”业务,借贷购买高档手机等,后因各种原因未偿还借款而被告上法院。

  法院立案后,因为被告大学生均在外地,法院通过快递寄送应诉材料时,不少遭拒收。对此,法官们选取了最早立案的3件案件,向被告大学生所在的3所江西高校发函,请校方督促相关学生积极应诉。但是,开庭时,3名大学生并未应诉。而目前开庭的该系列案中,也没有一名大学生到庭应诉。

  据黄法官介绍,依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拒收应诉材料且拒绝应诉的,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该系列“校园贷”,双方对违约金、手续费等都有约定,涉“校园贷”纠纷的在校大学生如果逃避,法院只能听到“一面之词”,对涉案大学生很不利。因此,法官建议大学生应当积极应诉,到庭主张权利,通过协商、沟通处理问题,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途径。

法官提醒

  “校园贷”风险极高,4大风险要提防

  当下,“超前消费”在大学生圈中火爆,其中的风险却被大学生所忽略。为此,黄法官做了相关提醒:

  风险一:个人信息风险

  近几年来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各种平台对于大学生小额贷款的审核越来越便捷,所需要的审核资料越来越少,最少只需要一个身份证就可以申请。但是所谓“借时容易还时难”,如遇到不良借贷平台,利用大学生自尊心强、好面子的心理,在他们遭遇不能清偿债务或支付高额利息时,简单的身份信息已经足够在网络上发酵为更多的隐私泄露,甚至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出卖给另外一个不良网贷平台,用以引诱实施“连环贷”。

  法官提醒:若催款过程中,被采取了胁迫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或者被以个人隐私为要挟,就可能涉及到犯罪,同学们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风险二:保证责任风险

  在“校园贷”纠纷中,有不少大学生是因为好心帮其他同学做担保,而身陷“校园贷”纠纷中。《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大学生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当务必做到认真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协议管辖细节及其他手续,看清读懂,以避免被欺诈,为他人担保债务更是应当慎之又慎。


风险三:借款高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不良借贷平台往往通过低息低首付的方式引诱学生借贷,大学生应当注意,不管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法律上以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提前扣除作为“手续费”、“利息”的金额不认定为本金范围之内。

  风险四:失信惩戒

  涉“校园贷”大学生,如果对该纠纷采取逃避的态度。案件缺席审判后,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大学生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纵使履行相关义务,也会在个人征信纪录中留下污点。

 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等。

  法官提醒:大学生正视因自己不理性消费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好不要超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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